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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务部、海关总署等部门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,11月18日起实施
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6年第49号 公布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的决定
AI 导读
商务部、海关总署、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6年第49号优化调整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,自2026年11月18日起实施。管制范围包括无人机及发动机、通信设备、部件、软件和相关技术等,出口经营者须申请许可,并按规定向海关申报物项特性。符合条件的部分出口可通过登记填报信息取得出口凭证后自行出口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》同步更新。
推荐理由
公告列明受管制的无人机及相关部件、软件和技术,并说明许可申请、报关申报与部分便利措施,便于出口企业核对适用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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